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标前询问专区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之“评标因素及标准”之“2.2.3商务评审”之“企业实力”之“2.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示范物业服务企业”荣誉称号的,计3分。”,该评审标准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事实依据:1、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及湖南省各地州市******办公室颁发了“二0一六年度物业管理示范企业”荣誉,2022年2月份长沙市物业行业党委颁发了“2021年度长沙市党建引领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企业”荣誉,湖南省及各地州市、其他省市均未颁发过此荣誉。2、在物业行业中,示范企业荣誉是对在行业中表现突出优秀和突出的企业进行表扬和表彰,与优秀企业、先进企业、标杆企业荣誉内涵相同,都属于同一种荣誉,只是名称不一致而已。综上情况,此评分项有针对某一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此评分项设定是以特定地区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将“2.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颁发的"示范物业服务企业”荣管称号的,计3分。"修改成“2.投标人获得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示范物业服务企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等类似荣誉称号的,计3分。”
???答复:此项内容已做调整,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无
2025 年3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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